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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

  J9九游会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激励对象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22.47万股。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预计将由406,158,300股减少至405,933,600股,注册资本将相应由406,158,300元减少至405,933,6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对《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林生物”)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5月1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五)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第七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前实施完毕。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含税)。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核心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办理相应注销登记手续;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本次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资金来源,以及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林生物”)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设定的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不得解除限售的22.4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5月1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五)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4】第1846号),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49,611.87万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22.4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第七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前实施完毕。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含税)。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06,158,300股变更为405,933,600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核心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22.4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办理相应注销登记手续;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本次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资金来源,以及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林生物”)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5月1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五)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第七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将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实施完毕。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含税)。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核心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办理相应注销登记手续;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本次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资金来源,以及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林生物”)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4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162,96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及180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设定的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不得归属的1,307,65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5月1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五)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第十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鉴于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62,96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4】第1846号),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49,611.87万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18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到归属条件的1,307,65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处理。

  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核心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作废19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470,61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办理相应注销登记手续;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本次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资金来源,以及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十一)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公告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1、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事项尚待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具体发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凡符合会议要求的公司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如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到公司证券投资部进行股权登记。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5月16日下午17:0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票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的方式登记,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J9九游会、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请参会股东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风险因素”相关内容。

  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23年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6,158,3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434,015.40元(含税)。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为87.92%。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欧林生物是一家专注于人用疫苗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带领下,公司始终以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为己任,实现了高效的产业化成果落地,目前已累计获得发明专利70余项,实现3个产品上市销售,分别为:吸附破伤风疫苗、Hib结合疫苗和AC结合疫苗。其中,公司吸附破伤风疫苗市场占有率多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建成了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营销网络,为未来产品的市场开拓打下良好基础。

  公司制定了“传统疫苗升级换代+创新疫苗开发”双轮驱动的产品研发策略,聚焦于“超级细菌”系列疫苗以及“疫苗”,形成了“阶梯有序、重点突破、多产品储备”的产品研发格局。公司是目前国内已知在“超级细菌”疫苗领域布局最为完善的疫苗企业,围绕WHO公布的“12种最危险的耐药细菌名单”,公司对重组金葡菌疫苗、口服重组幽门螺杆菌疫苗(大肠杆菌)、重组铜绿假单胞菌疫苗及重组鲍曼不动杆菌蛋白疫苗等4个“超级细菌”疫苗进行研究,均为全球1.1类新药。其中,重组金葡菌疫苗正在全国开展多中心、随机、双盲Ⅲ期临床试验,进展全球领先。

  公司不断拓宽技术平台、完善研发布局。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MDCK细胞)研发进展,目前该项目临床试验申请已获得受理。公司对行业新技术保持密切关注,对多个新型佐剂展开研究,为公司未来新型疫苗研制及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传统疫苗升级换代+创新疫苗开发”双轮驱动的产品开发策略下,公司采取自主研发与合作研发相结合的产品开发模式。对于自主研发,公司主导疫苗研发的全过程;对于合作研发,高校及科研院所主要负责抗原发现和筛选、菌/毒株构建、实验室制备工艺、动物模型建立、有效性和安全性初步评价等临床前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公司主导临床前的中试工艺放大研究、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研究、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J9九游会、稳定性研究、剂量和免疫程序研究、临床样品制备、临床申请等后续阶段。

  公司采购部依据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并按GMP要求组织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采购。报告期内,公司按照GMP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完整的采购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确保公司生产用物料的质量符合GMP要求。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结合合理的安全库存水平制定生产计划。生产部根据年度销售计划制定出全年生产计划以及月执行计划,并按批次组织生产;质量检定部对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质量保证部对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各部门紧密配合并严格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以确保公司最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公司设有营销中心,下设销售部、市场部、营销综合部。上述部门各司其职,其中销售部负责推广服务商招选管理、公司产品的销售、各省招投标等工作;市场部负责市场推广、品牌建设、推广商培养及培训等;营销综合部负责销售合同签署、产品发货、客户对账、协调财务部门开票及收款等工作。年末,营销中心对年度销售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同时结合公司年度计划执行率、公司市场占有率和对下年度市场供需情况的评估,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制定下年度销售计划。

  公司主要从事人用疫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疫苗产品的产业化生产和销售,最终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本公司主要从事人用疫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公司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代码C27)”之“基因工程药物与疫苗制造(C2762)”。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行业为“生物制品制造”之“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

  疫苗接种作为控制疾病的重要途径,在保护人类健康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使人类在面对传染病威胁时能够化被动为主动,是回报率最高的公共卫生投入之一。相对于普通药品而言,疫苗为面向健康人群的特殊药品,对于安全性的要求更高,因此安全性评价周期长、临床试验入组人数多、生产质量要求严格,形成了疫苗行业研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生产和质控壁垒高的门槛。

  目前看来,全球疫苗市场呈寡头垄断特点,主要由默沙东、葛兰素史克、赛诺菲、辉瑞四家跨国制药公司主导,其全球市场占有率合计超80%。从销售品种看,HPV疫苗、肺炎球菌疫苗、流感疫苗和带状疱疹疫苗等在过去几年一直在疫苗销售榜单中位居前列,它们能有效预防宫颈癌、肺炎、流感等多种疾病,在减少疾病发生和降低疾病经济负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WHO发布的《2023年全球疫苗市场报告》,过去4年全球疫苗(剔除新冠疫苗)价值持续增长,部分原因是高价值疫苗的使用增加(如应用于老年人群的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带状疱疹疫苗),以及中国自费市场需求驱动的快速增长(主要为HPV疫苗需求)。

  中国的疫苗市场可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市场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市场。免疫规划疫苗是由省级疾控中心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向生产商购买并免费向公众提供的疫苗,主要用于新生儿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供应商主要为国有疫苗企业,该等企业每年均向政府提供稳定数量的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公众自费购买,定价较高,市场主要由外资企业和民营疫苗企业主导。

  虽然我国人口众多,但疫苗市场以免疫规划疫苗为主,大多数常用疫苗仍是旧款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渗透率以及疫苗接种率均较低,但在民众疫苗使用安全意识的增强、国内疫苗产品研发和生产水平的提高以及相关有利政策等因素的促进下,民众对安全性更高、免疫原性更好、能预防更多疾病的优质、新型疫苗的需求日益增加,国内疫苗市场份额全球占比持续提升。

  近年来,随着疫苗技术的快速发展,国产厂家竞争力逐渐提升,国内自主研发生产的HPV疫苗、肺炎疫苗等重磅品种陆续上市,逐渐发力抢占市场份额。然而,我国疫苗行业在产业创新发展、产业生态打造等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在新型技术平台和创新品种方面,与国际巨头相比还存在客观差距。与海外疫苗企业研发管线相比,国内研发管线集中于灭活疫苗,核酸疫苗、病毒载体疫苗等创新路线较少;国内疫苗企业研发费用率接近海外企业,但费用规模仍有较大差距;在覆盖疾病领域上,与海外企业相比,国内企业仍有许多未覆盖的疾病领域,仍有广阔的拓展空间。未来,国内研发实力较强,拥有创新疫苗技术及较多疫苗研发管线的疫苗企业有望获得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为未来成长奠定坚实基础。

  经过多年技术积累,公司的技术团队在中试放大和产业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熟练掌握多糖蛋白结合技术、基因工程技术、多肽疫苗技术、分离纯化技术、细菌高密度培养技术和脱毒控制技术、病毒疫苗技术和佐剂技术等八大核心技术,并顺利运用于各类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具备突出的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目前,公司已实现吸附破伤风疫苗、Hib结合疫苗及AC结合疫苗三个产品上市销售。其中,公司吸附破伤风疫苗成功拓展了非新生儿破伤风预防疾控中心市场,在国内市场占有领先的市场份额。报告期内,根据中检院的公开信息,公司破伤风疫苗批签发居行业首位。

  公司研发聚焦“超级细菌”疫苗及“疫苗”。围绕WHO公布的“12种最危险的耐药细菌名单”,公司对重组金葡菌疫苗、口服重组幽门螺杆菌疫苗(大肠杆菌)、重组铜绿假单胞菌疫苗及重组鲍曼不动杆菌蛋白疫苗等4个“超级细菌”疫苗进行研究,均为全球1.1类新药,是目前国内已知在“超级细菌”疫苗领域布局最为完善的疫苗企业。其中,重组金葡菌疫苗正在全国开展多中心、随机、双盲Ⅲ期临床试验,期中分析结果显示试验结果符合预期,进展全球领先。若该疫苗成功上市,公司将有望填补世界空白,对于从源头上降低金葡菌院内感染的发病率与耐药性、减少患者医疗负担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不断拓宽技术平台、完善研发布局。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MDCK细胞)研发进展,目前该项目临床试验申请已获得受理。本项目采取MDCK细胞悬浮技术,可以通过在生物反应器中大规模培养,实现生产产量更高、生产周期更短、生产成本更低的效果。同时,公司对行业新技术保持密切关注,对多个新型佐剂展开研究,为公司未来新型疫苗研制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成立至今,公司培养了人才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J9九游会,为未来在研项目的成功及产业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公司相继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四川省人用疫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荣誉称号。公司将秉承创新、开放的企业文化,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战略,建立多方位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研发能力、丰富产品管线,为中国及世界面临的重要健康问题提供创新优质的解决方案。

  自新冠疫情以来,无论是创新型疫苗基础技术还是疫苗研发策略均取得了性进展,各大疫苗企业在研发方向上聚焦于新产品和新技术。在研发管线方面,各大企业均开发了针对部分现有疫苗的升级迭代产品,以提高现有产品所覆盖的病毒/细菌型别。另一方面,无论是传统的国际疫苗巨头还是受益于mRNA技术的Moderna和BioNTech等国际疫苗行业新星,都继续对mRNA技术保持关注,布局了一系列mRNA疫苗管线。此外,各家疫苗企业也积极布局新的预防及治疗领域,包括既往未涉及的传染性疾病疫苗,以及肿瘤等治疗性疫苗。我国疫苗企业追随国际巨头步伐,开始逐步布局核酸疫苗、病毒载体疫苗、治疗性疫苗等新技术路线,并关注新型佐剂等技术突破。

  我国疫苗市场由一类疫苗(国家免疫规划)市场和二类疫苗(自费免疫)市场两部分构成。一类疫苗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集中招标采购,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目前我国的免疫计划主要面向适龄儿童,采购数量随每年人口出生人数浮动,市场规模稳定。

  二类疫苗是指未列入国家免疫范畴的、由消费者自愿选择,自费接种的疫苗。该类疫苗价格相对较高,利润也较高。自二类疫苗市场开辟以来,其市场规模迅速扩张。尽管目前自愿接种二类疫苗的需求量还远少于免疫规划用的一类疫苗,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显著、公众对预防的关注度提升,疫苗市场有望进一步拓展,二类疫苗市场空间有望持续扩大。

  近年来,随着中国疫苗市场快速发展,疫苗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企业产品管线趋于同质化,热门品种扎堆。而海外市场存在全球多款疫苗供给短缺,部分地区自给率低的情况。随着新冠疫苗给予出海契机、国内疫苗企业创新能力提高,国内疫苗企业开始通过产品海外出口、知识产权海外授权等方式走向国际市场,寻求新的增长点。

  4.1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9,611.87万元,上年同期54,748.07万元,减少5,136.21万元,降幅9.3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55.56万元,上年同期2,657.71万元,减少902.15万元,降幅33.9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38.80万元,上年同期72.07万元,同比增加266.73万元,增幅370.10%。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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